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人发[2003]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单位)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派了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出国(境)培训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出国(境)培训团组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谨、培训效果差,有的组团单位搞照顾性出国,有的组团单位收费偏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3]34号)精神,切实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境)培训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途径,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职责,对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人员组成、经费开支、组团单位和国(境)外培训机构资格、出国(境)前预培训和境外管理、效益评估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二、出国(境)培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选派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赴国(境)外通过授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禁止没有明确培训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国(境)培训。国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培训目的性、实用性、针对性不强的,不予审批立项;可以通过出国(境)考察解决的,不得派员出国(境)培训。
三、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境)培训。未经省人事厅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境)培训。未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人事厅认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自行组织赴国(境)外培训。
四、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组团出国(境)培训,应按省人事厅、省外办《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鲁人发[2002]23号)要求,向省人事厅申报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省政府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