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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鲁国土资发[2004]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各级要从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加快山东经济发展出发,积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土地资产处置总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促进改革。
  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待,不需再行处置审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置: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其中需要国家控股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于国家专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或需要实行国有独资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实行兼并、合并、分立的,土地使用权可暂维持划拨方式。
  二、土地资产处置的基本政策
  (一)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省政府。
  (二)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土地资产全额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出资人或持股人为省政府委托的部门或机构。
  (三)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土地评估备案价格的20%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相应缩短出让年限,也可缓交1至3年或分期缴纳。
  对资不抵债企业实施整体出售、兼并的,按鲁政发[2003]62号文件规定,可将划拨土地资产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充抵企业负债、安置职工。
  依法破产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四)采取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应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长年限不超过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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