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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
 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
 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计地区[2004]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精神,我们拟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

       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以下称《通知》)精神,切实搞好我省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把园区经济纳入规范、高效、健康发展的轨道,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清理整顿范围,对违规设立和违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三个规划)以及擅自扩大规模、效益低下的各类开发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核减的坚决核减,该收回的土地坚决收回。对符合保留整合条件的,整改规范后依法批准予以保留整合。通过清理整顿,切实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用地的问题,达到减少数量、压缩规模、提高质量的目标,促进开发区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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