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对因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各级财政必须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确保畜禽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四)免收我省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政策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04年7月31日。
五、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一)政府对种禽场实行重点扶持。信贷、财政贴息、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要重点扶持规模大、影。向面广的祖代种禽、父母代种禽场和大型孵化企业。
(二)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3公里内的散养家禽,可采取免疫措施,建立防疫隔离带。要积极引导农民通过组建养禽合作社、建立规模化养殖小区等多种方式实行规模饲养。
六、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