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部等部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对疫区扑杀、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和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所承担的部分,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三分之一,对家禽主产区和省里确定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省里给予适当照顾。
二、加强资金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实施封闭运行。
(二)2004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贴息资金,要适当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倾斜;各级用于市场开拓的资金,要对禽类加工、流通企业给予重点补助。
(三)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20%以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