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型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改革的对象为财务独立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管理权限。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流域省重点调水工程的管理,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及跨县(市、区)大、中型防洪工程的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省水利厅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由部门自行管理,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要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辖区内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当地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挡潮、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既承担上述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本次改革转制为企业的,应确定转制基准日。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