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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要坚持和把握"四项原则",即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各地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走村入户、印发"明白纸"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和意义,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共担意识,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教育要实事求是,讲究诚信,不说过头话;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各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计划、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省卫生厅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省级试点县(市、区)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业务骨干人员培训工作。各市也要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试点县(市、区)和试点乡镇的工作。试点县(市、区)要成立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设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乡镇可委托现有机构和人员管理,保证工作需要。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试点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适当提供启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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