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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现(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红十字会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保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试点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这项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和推广。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研究和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不定指标,不赶进度,不片面追求试点数量和人口覆盖率,要注重试点质量,力争试点一个成功一个,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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