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确保立法项目顺利完成。承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把起草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大事来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起草人员,提供必要经费,保证工作进度和提报时限。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积极参与协调。上报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文稿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要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必须主动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立法工作的相关情况。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8件)。
1.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 省审计厅
2.黑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省物价局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 省水利厅
4.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省农委
5.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省畜牧局
6.黑龙江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局、省公安厅、大庆市政府
7.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黑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事厅
(二)拟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6件)。
1.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省民政厅
2.黑龙江省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
3.黑龙江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4.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省审计厅
5.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6.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三)拟提前开展调研、考察、论证,条件成熟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3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