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2月4日
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体现改革创新精神,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质量,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突出立法重点,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立法重点。对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注重立法质量,对立法条件不成熟、地方特色不突出的,不急于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以保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既不能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文,也不能脱离上位法的精神,更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范,并为中央在该领域的立法积累经验,但不得违反
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创新立法工作方法和机制,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要从制度上、机制上探索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程度的有效措施和方法,形成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广泛群众基础,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协调制度,保障和提高我省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