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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04]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2月3日

          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95]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
  一、大庆市区为390元。
  二、哈尔滨市区为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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