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各市、县审计、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财务以及政策性补贴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的监督。国有粮食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严禁操纵收入确认,虚列或隐瞒收入;严禁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确认标准,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严禁随意调整利润分配,编造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会计信息。凡是弄虚作假,盈亏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会计中介机构的责任。
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老账、老粮、老人”问题,特别是要做好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府储备粮油管理,确保粮油安全。加强粮食购销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全省粮食购销市场健康发展。
五、认真组织自查,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防止企业借改革之机,突击花钱,乱摊费用,私分资产。自查自纠情况于2004年3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
六、自2月份起,对郑州、开封、新乡、焦作、濮阳、周口、驻马店、南阳、平顶山、许昌、漯河、鹤壁、济源市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挂账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郑州等13个市确定1名市政府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审计、财政、农发行、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抽调精干力量,积极开展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证清查审计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