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郑州航空口岸管理的意见
(豫政[2004]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郑州航空口岸的管理,促进我省口岸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郑州航空口岸规范、有序、文明、高效的窗口形象,创造良好的出入境通关环境,更好地为河南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口岸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工负责,团结协作,确保口岸畅通
1.河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口岸办)为河南口岸的管理机构,负责郑州航空口岸的规划、管理及各单位在联检现场的事务协调工作。口岸各有关单位应接受省政府口岸办的统一管理、协调。
2.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行李物品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郑州边防检查站作为郑州航空口岸联检组长单位,协助省政府口岸办做好口岸现场的协调工作。口岸各联检单位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通关效率,确保口岸畅通。
3.机场管理部门或航空公司负责郑州航空口岸出入境飞机的地面服务和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4.郑州航空口岸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立足河南的整体利益,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为河南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以及郑州航空口岸的繁荣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加强口岸现场设施管理
5.郑州航空口岸国际联检厅的各种工作保障,包括业务场地、供水、供电、供暖、保洁、美化、通讯(市话)、安全、保卫等,由机场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免费提供。
6.口岸现场的总体布局、查验流程、各单位业务专用标识、标志、单位名牌、宣传栏、公告栏等,由省政府口岸办协调机场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机场管理部门依据省政府口岸办的规划,统一制作、摆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悬挂放置其他非工作用标识,不得在口岸现场设置商业性广告牌、匾。
7.未经省政府口岸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口岸现场设接待处。
三、及时通报国际航班增减情况
8.在郑州航空口岸入出境的飞机经营单位,在与机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政府口岸办备案。
9.机场管理部门必须将增减航班情况在开航前7日内书面通知各联检单位。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飞行性质、始发港、目的港、抵离机场的时刻、机组及旅客情况等。各有关联检单位应做好查验工作,保证航班正常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