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税收优惠。按国家统一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经报批后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家禽生产加工经销企业出口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按国财税〔2004〕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行信贷和贴息扶持。各区、县(市)及重点乡(镇)政府应积极组织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含餐饮)收购、加工目前压栏的家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采用动产抵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凡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时间段内向养殖场(户)收购、加工活禽(指商品活大禽,下同)总数在1.5万只以上的企业,或目前存栏家禽在8000只(鹌鹑1.5万只)以上的规模养禽场(户),由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的贴息,贴息计算标准参照浙财农字(2004)15号文件执行;除省贴息50%外,其余部分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5%。有关龙头企业应严格履行订单合同,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影响而造成订单合同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对因禽流感疫情影响造成资金紧张,导致贷款逾期的,贷款行应按规定予以展期,并免收逾期罚息。对重点养殖场、种禽场和专业合作社等,应给予上述信贷和信息扶持。
七、提倡冷鲜禽肉消费。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肉产品的集中配送制度,推动冷鲜禽肉制品进入农贸市场(超市),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场(厂)应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技改贴息补助。
八、开通绿色通道。2004年7月31日前,对专运本市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与检疫合格证,免收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九、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农业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养禽场(户)、孵化场等在生产、防疫方面的指导,落实联场带户责任制,切实做好家禽免疫保护的检测工作,确保禽只及产品的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费科普宣传,推动绿色市场和示范市场建设,消除部分群众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正常经营和正常消费。同时要切实做好对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的服务工作,帮助开展生产自救,共渡难关。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生产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