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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杭政函[2004]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值占全市畜牧业产值的四分之一,加上以家禽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2003年总产值约为80亿元。由于近期受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出现价格下跌、销售锐减、存栏积压、资金周转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我市家禽业的发展,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现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免疫和扑杀经费补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除省级财政补助70%外,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县(市)(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原则上由当地财政承担。一般免疫的禽流感疫苗经费,除省财政补助50%(淳安县省财政补助70%)外,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县(市)原则上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强制扑杀家禽实行补偿,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区由市财政补助50%,县(市)由市财政酌情补助。
  二、扶持种禽场恢复生产。省重点种禽场按照损失额度〔计算方法参照浙财农字(2004)15号文件〕由省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市区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5%。市级种禽场按照损失额度,市区由市财政补助25%,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0%。同时,严格按规定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所有的散养家禽实行强制性免疫,落实隔离保护措施,必要时可由企业组织收购。
  三、扶持孵化企业。对年孵化能力在100万只以上的家禽孵化企业,按其在2004年2月1日至5月1日实际收购种蛋的数量计算费用后,除省补助外,市区由市财政每枚补助0.1元,县(市)由市财政每枚补助0.03元。
  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等收费。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重点家禽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种禽场等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养殖场(户),按有关规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各地工商、农业部门要视情减免家禽经销户1—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和检疫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有关市场、企业要酌情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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