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热门诊: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原则上按每15万人左右设置一个发热门诊。城市一般在现有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也可在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设置。农村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置。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都要在门(急)诊设置预检分诊点,开展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对就诊病人测量体温、询问病史,引导可疑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热门诊设置必须符合呼吸道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
腹泻病门诊:城市二级以上、农村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均应按标准建立腹泻病门诊,并符合相应的设置要求。
(四)应急专业队伍
省、市两级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其中省级不少于50人、市级不少于20人,县(市)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综合应急救治队伍,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重大创伤事故、核辐射、生化恐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任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相应整合医疗资源,制定医疗救治队伍应急调配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工作。
(二)完善财政政策
各地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建设,保证公共卫生机构正常运营。各级财政要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因承担救治任务而被征用的其他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助,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严重传染病的农民和城镇困难患者给予救治费用补贴。
(三)强化行业监管
依法加强对应急防治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制定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执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损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四)深化卫生改革
深入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优化卫生资源布局结构,充分发挥公共卫生机构的整体功能。积极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 机制改革,科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抓好健康教育
广泛深入开展卫生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全民卫生保健意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继续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