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床规模为300张左右,县级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病床规模为40张左右。医院(病区)建设设计按卫生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卫发电〔2003〕55号)的规定执行,人员、设备等按卫生部制定的二级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配置,并确保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较强的 呼吸道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
2、急救医疗机构
省级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省紧急救援中心)依托省人民医院进行建设,并受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全省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急救医疗工作指导。
各市均应独立设置市级急救医疗中心(市紧急救援中心),并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在紧急状态下接受省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必要时可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市级急救医疗中心要立足社区建立急救医疗分站,原则上每一分站覆盖人口为20万。
县(市)单独或依托县级综合医院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急救医疗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向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县(市) 急救医疗站要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行)》执行。
3、综合医院
对现有二、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改造建设,重点加强急诊科(室)、重症监护病房(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和设备,使其能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任务。要将二、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 (室)纳入市域急救医疗网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受所在市急救医疗中心(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承担伤病 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任务。
4、集中临床观察医院
按每30-50万人设置1所50张左右床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并由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 综合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其他医院改建而成,平时承担原有功能和任务。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建设参照传染病医院标准执行,并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
5、专病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