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判断,必要时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或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支援,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紧急调集和征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确定、现场隔离与封锁;启动应急储备物资,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给予支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
(2)派出省相关机构专业人员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突发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
(3)立即派出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参与和指导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4)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指导有关方面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5)组织相关机构和专业队伍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原因查找、治疗药物筛选以及防治科研攻关。
(6)监督检查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应急预案。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8)必要时在全省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
2.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形势,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时向国家提出救援申请。
(2)省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计划、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形势下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省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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