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发现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突发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本省突发事件信息。
(三)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责成同级相关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经评估,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同级相关机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相关机构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有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
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