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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辖市。
  2. 霍乱在1个省辖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辖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3. 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域以外的地区。
  5.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6. 食物中毒人数达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8. 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 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0. 鼠疫、炭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 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多个省辖市,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 多个县(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 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4. 省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省、市、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 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省、市、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 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 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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