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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 在我省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 霍乱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发病15~49例;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 1周内在1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 在1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6.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 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8. 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 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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