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鼓励和吸引教师到农村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新聘教师必须先到乡村任教2年。对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中小学教师,优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的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苏北农村学校任教。积极组织优秀校长和特级教师送教下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确保农村教师队伍稳定。
(二十五)认真抓好农村教师和校长培训。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以校本培训为主体,积极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加强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努力提高校长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师范院校要结合中小学课程改革,针对农村教育特点,改革培养方式,为农村学校输送合格教师和管理人才。
八、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强化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牢固确立全面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教育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农村教育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要把农村教育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逐级明确责任,确保落到实处。要加大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督查力度。省政府每年对农村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十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摆上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积极推动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计划部门要把农村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为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教育工作,共同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八)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的社会氛围。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村教育工作先进典型,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广泛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农村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促进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和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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