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抓好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按有关规定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和 勤工俭学提供必要的土地和场所。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可采取自建方式,也可与农业、科技部门以及公司、农户等共建。农业科技示范园、科技推广基地等社会资源要面向农村学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开展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六、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保障机制,确保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十九)建立健全扶困助学制度。省财政继续安排省贫困学生助学专项资金,在现有每年1000万元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主要用于资助苏北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市、县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免除杂费、书本费。到2005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 (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二十)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鼓励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应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深化农村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抓好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一)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省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核定办法,做好编制核定工作,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数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编制聘用人员。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编制和借用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二十二)全面实施农村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依法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严禁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层次。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农村中小学做好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缺编聘用代课教师,必须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选聘,并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代课教师交纳有关社会保险,保证他们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二十三)改进和完善农村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各地要严格掌握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选拔任用校长要严格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并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民主参与和监督。实行校长任期制,并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解聘或撤职。逐步完善校长负责制,促进校长依法民主管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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