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上市。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快在国内、境外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通过在资本市场融资,吸收社会公众股式,降低国有股比重。
(二)国有股(产)权转让方式。其他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国有股(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的方式,改造成为国有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程度,实行国有股控股、参股或全部退出。
1、对必须由国家控制的特殊行业中的企业,通过转让部分国有股(产)权,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国有股控股的前提下,盘活存量,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
2、对处于一般性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上市企业,国有资本可采取全部转让的方式,引进其他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管理和技术进步。
3、对国有股所占比重较高的重点上市企业,要通过国有股(产)权部分转让、增发和配股等多种方式减少国有股比重,使国有股相对控股。其他上市公司要通过国有股(产)权全部转让,引进有实力的外资和民营等企业控股、参股,转换机制,做强做大。
(三)阶段性持股方式。对一些社会资本暂时不愿进入,同时又是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必需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大型资源开发项目,按照建设一运营一转让的方式,国有资本可阶段性持股,发挥带动和引导作用,加快项目建设。对建成的项目采取全部或部分股(产)权转让的方式,引进新的投资者,形成多元投资。
(四)合作的方式。利用企业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资源作为资本,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入股,共同设立股份制企业。
(五)经营者和员工持股方式。对暂时难以用产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采取先租赁、承包的形式,过渡为员工持股、经营者持大股,再逐步向外资和民资控股、参股的股份制公司方向发展。
五、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通过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综合运用国有资本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等多种经济杠杆进行调控,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与此同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省内非国有企业加快自身的股份制改造,扩大资本总量,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二)进一步改善股份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对非公有资本控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现行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