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天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应于年初提出本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职工的休假。
(三)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同时要把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休假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七、国有企业职工休假制度,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八、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