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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
 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已经第1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
            (省人事厅 二00四年二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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