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人才战略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研究
20、“十一五”及到2020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21、城镇体系及城乡一体化问题发展研究
22、大力发展园区经济研究
23、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研究
24、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形式研究
25、大力改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26、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研究
27、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研究
28、生态脆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
29、“十一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研究
对2、3、4、5、6、7、8项研究课题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进行招标。
(二)起草工作
1、原则
起草规划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有利于促进城乡以及各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
2、立项
编制规划必须进行立项。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报同级发展计划部门立项。立项报告要说明立项的必要性、目的、组织形式、进度安排等内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要送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审定。
3、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的内容有:发展方针、发展战略和目标;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方向;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原则;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保护的重点任务;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扩大开放的总体部署;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等。
专项规划包括内容有: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规划包括内容有: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发展轴、中心区等区域空间布局框架;城镇体系及其功能定位;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三)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规划之间必须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
总体规划的衔接:省级总体规划由省计委负责与相邻省区规划进行衔接,并报国家发改委由其负责与国家规划进行衔接。州(地、市)规划按上述原则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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