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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各类规划都要提高编制过程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规划编制单位都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编制的权利。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吸收不同观点。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在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公开征询意见。专项规划也要采取适当形式提高社会参与的广泛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要采取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要广泛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企业、中介等各方人士,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要成立青海省规划咨询委员会,对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咨询论证。由省计委组织制定规划咨询委员会章程,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提高针对性。“十一五”时期,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各级各类规划,都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的弊病。要按照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使规划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强化深度,增强可操作性。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深入研究与提高人民生活和促进全面进步密切相关的指标。研究提出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根据规划的性质和作用,既要研究提出预期性、导向性的指标,也要研究提出一些有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做好重大项目的筛选。规划的保障措施要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十一五”规划的类型
  青海省“十一五”规划实行三级三类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州(地、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一)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省及州(地、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全省及州(地、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县级规划可根据需要进行编制。
  州(地、市)级及县级规划要更多地阐述与本地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有约束力、可操作的规划。由于州(地、市)及县辖区较小,资源环境差异不大,调控手段有限,有条件的地区和县,可以把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编制一个规划。
  (二)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政府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结合我省情况,初步考虑编制以下重点专项规划。对一些领域规划,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和任务,以及技术、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其规划期由规划编制部门商省计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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