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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2004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杨传堂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依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规章的备案,依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四级备案、三级审查”的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其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的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制定,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在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或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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