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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程序
  (一)各地要求对牺牲人员申报革命烈士的,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应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牺牲人员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生平事迹等相关材料。
  (二)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
  二、报批材料要求
  向省人民政府申报革命烈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身份。
  (二)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认件。
  (三)有关旁证材料。
  (四)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
  (五)市、县(市)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七)《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三、审批程序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革命烈士申报材料由省民政厅负责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并负责通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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