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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章。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及时报送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省政府备案。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省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的可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省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及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的政府公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根据每年经省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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