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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发[2003]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浙政发〔2003〕10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指示,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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