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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琼府[2004]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清理整顿全省各类开发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开发区的原则。 开发区的设立要适应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符合我省发展战略和产业区域布局要求。对成片开发的项目建设区,不再列为开发区;对位于城市范围内或与城市相连的成片开发的区域,不再列为开发区,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区。
  二、整合开发区资源。 根据全省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条件、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决定将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26个开发区整合为14个,撤并7个,撤销5个,具体为:保留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保税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桂林洋经济开发区、蜈支洲岛旅游区、龙湾港开发区、清澜开发区、木兰湾开发区、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兴隆华侨旅游度假城、乌场开发区、老城开发区、玛岛经济开发区、金牌港开发区(重新核定部分建设用地规模,见附件1)。撤并深海城、海基基开发区,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入海口江东新市区;撤并万泉河口海滨风景旅游区,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纳入博鳌特别规划区;撤并加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入琼海市城市规划区;撤并太阳河温泉旅游度假区,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入兴隆华侨旅游度假城;撤并盈滨旅游度假区,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入老城开发区;撤并塔岭工业开发区,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入定安县县城规划区(见附件2)。撤销八仙泉开发区、金狮开发区、晋文开发区、东方明珠旅游城、泰山旅游区及其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见附件3)。
  三、撤销市、县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我省199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对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要求各市、县政府撤销未依法批准自行设立的67个开发区。但是,个别市、县至今仍保留开发区的用地规模、牌子,有的甚至还保留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继续行使管理权,清理整顿工作不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70号文的要求,立即撤销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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