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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4修正)[失效]

  第七条 盲童和聋哑、弱智儿童辅助学校或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实行随班就读,使盲童及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残疾或有其他生理缺陷但不妨碍学习的儿童、少年,应吸收到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上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义务教育学校。
  举办初等义务教育学校、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将办校宗旨、条件、经费、师资来源以及章程等分别报县级或者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材。学校的师资和培训应当列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已举办的学校不得随意撤销或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学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本学区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乡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在新学年始业三十天前,按划定的学区将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名册通知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新学年始业十五天前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学一年:
  (一)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病不能按时入学的;
  (二)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的;
  (三)居住在山区、湖区交通不便的;
  (四)因盲、聋哑、弱智暂时不能入学的。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严重的身体、智力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学。
  第十三条 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地区取消小学毕业生升初中考试,并按学区就近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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