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船更新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修造企业承担,并申请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
第十五条 渡船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工属具应齐全完好。进行夜间航行的,必须设置灯光信号。
禁止腐损、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
第十六条 渡工应当选择责任心强、驾船技术熟练、体力胜任并持有合格、有效的《渡工证书》的人担任。
第四章 渡运秩序
第十七条 乘客应严格遵守渡运安全规定,自觉维护渡运秩序,服从渡口管理人员和渡工的指挥。
严禁抢渡和强迫渡工违章渡运。
第十八条 渡运时不得在渡口码头上洗涤,禁止在渡口码头上下游各50米(支流小河上下游各30米)范围内游泳、停泊船只排筏、下网捕鱼或其他有碍渡运的行为。
第十九条 渡运时应严格执行核定的装载定额,保持船身平稳,不得超员、超载。
大批量货物或大牲畜过渡时,应专次渡运,不得与乘客混载。
第二十条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超重、超长、超高物品上船。
前款规定的物品,因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必须渡运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经渡工同意后,专人负责或专次渡运。
第五章 职责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渡工的职责:
(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
(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
(四)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
(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
第二十二条 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