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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4修正)[失效]

  (三)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士官以及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军人死亡时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二)在职士官的工资收入,包括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情况发给死亡现役军人的家属:
  (一)有父母或者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者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者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者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者抚养人、无配偶、有子女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者抚养人、无配偶、无子女的、有弟弟妹妹的,发给18周岁以下弟弟妹妹。
  无前款规定家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荣立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计算增发比例。
  对集体立功或者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者生活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以及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者病残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弟妹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前款所列人员,属孤老或者孤儿的,按不低于定期抚恤金的20%的标准增发定期抚恤金;属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或者退休金待遇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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