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技术交易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技术交易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进行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通过技术交易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招标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网上技术市场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技术交易出让方必须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持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中介方应当保证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假冒、冒充专利技术;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技术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提倡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兴办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交易服务范围;
(三)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和科技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六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