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失效]

  3.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
  4.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在本市高速公路行驶并运输家禽及其产品的货车和运输雏禽运输车,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四、上述各项基金和收费具体免收的措施和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定,负责解释,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对用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工作的经费给予保障。
  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坚决贯彻和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家禽业发展采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在实施免收政策期间每月向市财政报送《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表》(附表)及有关情况。市财政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我市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附件:北京市“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收费情况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日期:2004年 月    单位:元

┏━━━━━━━━━━━━━━━┯━━━━━━━━━━━━━━━━━━━━━━━━━┓
┃  项目名称         │            合计            ┃
┠───────────────┼───────┬─────────────────┨
┃               │  免征户数 │      免征金额数      ┃
┠───────────────┼───────┼────────┬────────┨
┃               │       │   当月数   │   累计数   ┃
┠───────────────┼───────┼────────┼────────┨
┃     收费基金合计     │       │        │        ┃
┠───────────────┼───────┼────────┼────────┨
┃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
┠───────────────┼───────┼────────┼────────┨
┃一、纳入预算内        │       │        │        ┃
┠───────────────┼───────┼────────┼────────┨
┃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       │        │        ┃
┠───────────────┼───────┼────────┼────────┨
┃2、集贸市场管理费       │       │        │        ┃
┠───────────────┼───────┼────────┼────────┨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        │        ┃
┠───────────────┼───────┼────────┼────────┨
┃4、排污费           │       │        │        ┃
┠───────────────┼───────┼────────┼────────┨
┃5、城市污水处理费       │       │        │        ┃
┠───────────────┼───────┼────────┼────────┨
┃               │       │        │        ┃
┠───────────────┼───────┼────────┼────────┨
┃二、预算外专户        │       │        │        ┃
┠───────────────┼───────┼────────┼────────┨
┃1、车辆通行费         │       │        │        ┃
┠───────────────┼───────┼────────┼────────┨
┃免征各项政府性基金      │       │        │        ┃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 │       │        │        ┃
┠───────────────┼───────┼────────┼────────┨
┃               │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