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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违法经营活动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和设备。文化行政部门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黑网吧,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取缔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教室的管理力度,发现变相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要及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或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四)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监管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一经发现,由文化行政部门报送文化部依法查处。
  (五)依法严格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监管。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或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并由违法经营者承担经济责任;对逾期仍不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对于网吧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违规业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经营者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要充分调动街道、乡镇、社区、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文化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聘请一批学生家长和老师为网吧义务监督员。
  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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