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六条 本市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