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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

  8.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力度。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的投入,适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大力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其在本市建立自办农产品生产基地,多与本市农民签订合同,拉长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链条,增强其吸纳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完善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相关的企业用工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培训等方面的政策,进一步健全劳动力转移的激励机制。
  9.鼓励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以钟点工、季节工和扩散加工等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引导用工单位采用弹性工作方式,安排更多人员就业。针对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多元化、变动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起既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又规范合理的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接续的制度。
  10.促进劳务输出。加强对劳务输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对外派人员培训的支持和组织力度,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队伍和外派人员的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对外工程承包,通过对外扩大工程承包带动劳务输出,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加强和规范劳务输出的信息传播,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就业。加大对劳务输出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涉外劳务风险保障机制,扩大我市劳务输出规模。
  11.加强就业观念的正确引导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开辟相应的专栏提供各种信息,加大对促进社会就业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各项相关政策深入社会、深入企业、深入人心。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失业人员正视现实,认清形势,转变“以公为荣”的传统观念,树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靠自主劳动实现自我价值、获取合法报酬的就业观念。通过宣传和培训,激发失业人员的创业精神,鼓励他们自强自立,以创业实现就业。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就业优惠政策
  1.对特殊用工岗位实行本市居民优先就业。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新招收普通人员,除国家公务员及紧缺专业人才外,应招收本市户籍居民。园林、市政道路、供水、供电、公交等行业的公益性岗位,实行按比例优先招用符合用工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具体比例另文规定)。
  2.实施“技能振兴计划”。整合全市职业教育资源,扩大中高级技工教育的规模,同时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著名职业培训机构加盟我市职业教育,为待业的厦门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和初高中落第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凡未就业的本市高中、中专毕业生,今后可到市属高校学习进修二年,颁发本市承认的大专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养一批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能人才。
  3.实行毕业生实习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对待业的厦门生源大专以上毕业生,由政府相关部门帮助推荐到企业实习一年,进行岗位的技能培训,实习期内由政府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实习期满后,鼓励到市场上竞争就业。加大对初、高中落第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教育的落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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