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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会就业工作
  1.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应承担促进就业的首要责任,把完成就业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履行职责,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各经济组织、各新闻媒体以及各级社会管理层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为促进就业作贡献。
  2.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要认真实施《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的政策文件。在扶大扶强一批重点民营企业的同时,注重发展服务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就业容量。要积极开展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3.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适应城市化进程需要,争取两年内在同安、翔安、海沧、集美、湖里各区建设一定规模的面向城乡就业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劳动力市场,同时逐步放开社会职业中介市场,形成多层面的就业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公司,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加快就业信息系统建设,使广大求职者能及时方便地了解就业和培训信息。
  4.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在加快发展、推动内需、优化结构和推进开放中扩大就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力。
  5.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工资形成机制。制定《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符合我市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机会。
  6.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以就业为导向,调整和引导市属、民办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适当压缩长线专业,多开设短线专业。毕业生实行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书制度。扩大高级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鼓励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着眼于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建立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
  7.确保资金安排。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支持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发挥各方支持扩大就业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投入。要注意发挥资金效益,建立资金使用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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