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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
 (厦委发[2004]5号 2004年1月30日)


  促进社会就业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促进我市城乡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完善我市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社会就业问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做好促进社会就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势头,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在安置本地居民就业的同时也吸纳了全国各地大批的劳动力。但我市居民的就业与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新增劳动力逐年增多,国有企业改制分流的大量人员需要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需要转移就业,不断涌入的外来劳动力又加剧了对就业岗位的竞争,加上我市居民就业观念适应不了市场竞争的要求,以及促进社会就业的政策仍不完善,使得我市的就业压力增大;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力素质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由此而产生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十分突出。就业与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促进社会就业工作的紧迫感。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引导社会就业观念转变为先导,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以解决结构性失业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机制、劳动力市场机制、就业培训机制和就业服务机制,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为主导,培训为动力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力争今后五年内,实现城乡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每年城镇新就业2万人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1万人以上,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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