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培育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现代林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对具有投资实力、有规模、有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林业龙头企业,纳入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项目、资金及技术上给予扶持。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吸纳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我市林业建设。
(四)林业科研要逐步实现科研、生产一体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积极开展重点林业科研课题攻关,大力开展林业科技推广运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林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林业科技型企业的,5年内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其间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入股,按参与市场开发获取股份分成;鼓励科技人员承包科技型企业。
七、加大林业扶持力度,吸引外商投资林业
(一)加强公益林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市财政要予以重点保证。区县(自治县、市)规划的区域性生态工程投资,要纳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都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重点地区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以及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的开发推广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
(二)金融单位要继续对林业实行信贷扶持政策,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的生长周期,由银行和经营者协商确定,各级财政应视其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贴息。对个人造林育林,需用贷款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三)林业育林基金逐步实现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
(四)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国外资金、资源、良种、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外商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对引进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投入我市林业建设的给予适当奖励。
八、完善林业政策,为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认真清理、完善林业政策,加快林业地方法规和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搞好林业综合执法,严格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效益监测检查和林政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全市森林生态安全。经批准成立的林业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
(三)改革林业行政审批,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网上审批”。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