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四、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稳定农户林地承包关系
  (一)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从事我市非公有制林业,参与公有制林业经济结构调整。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依法与公有制林业业主同等享受国家在税费、资源开发利用、投资融资、规费收取、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性投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允许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按照经济成熟或工艺成熟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并作为申请采伐限额的依据,依法采伐林木。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实施森林抚育管理。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在林木良种选育、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林火管理与控制及主要林副产品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方面,各级政府应给予扶持。
  (三)乡镇或村社已划给村民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使用,限期绿化。自留山上的森林、林木,一律归农民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可顺延至70年。原承包合同期满,农民不愿续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处置。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分类经营形式。
  五、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促进森林林木有序流转
  (一)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二)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集体林和个人营造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三)森林、林木所有者可以将其拥有的活立木协商或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出让他人。出让活立木的,由受让人依法享受林业优惠政策;不愿意采伐的,由政府按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作价收购。
  六、大力发展林业产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林业企业
  (一)林业产业开发要着力强化第一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重点打造苗木花卉业、森林旅游业、优质笋竹业、木竹加工业四大支柱产业。
  (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充分放权于林业企业,让林业企业在市场中优胜劣汰。搞好国有林业企业的改组、改制,促进林业规模经营及林工贸一体化;以森林资源、拳头产品、相关企业为依托,整合资源,组建林业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和集团化经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