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监控治理
坚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继续按照《汕头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汕府办〔2003〕159号)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以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及各负有专项整治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各专项整治要着力于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清查、监控与治理,按照我市“全面清查、逐级筛选、分级负责、归口监管、综合治理”的事故源头防范机制及重点隐患月报制度规定,对清查出来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分类建档,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强化整改,并逐级汇总筛选上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本地区、本监管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实行动态实时监控,及时检查监督和落实整治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
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相配套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三、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中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继续开展对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以及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监管;要认真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从规章制度、组织机构、人员资格、资金投入、安全措施等方面把好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关;要严格执行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大力推进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工作;要全面实施《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落实配备注册安全主任,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有人管”和“会管”的问题;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确保遵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