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
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驻外办事机构,是指市人民政府派驻国内各省(市)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外管办)负责做好驻外办事机构及其属下单位的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与驻地和周边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组织开展与各地间的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宣传介绍我市的政治、经济和投资环境,协调服务我市在联系地区的企业工作等。
第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制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辞职、辞退,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驻外办事机构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考,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正、副主任由市统一管理、调配;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