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范围
(一)粮食直补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统一安排列支。
(二)粮食直补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只能补贴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开支。
二、专户管理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二)经区(县)政府批准,区(县)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可在乡镇指定委托一个信用资质最好的金融机构,以当地财政所名义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代理资金的收支业务。
(三)区(县)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和指定代理金融机构对专户中的资金应按规定计息,利息收入一律补充粮食直补资金本金。
(四)各区(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上报有关报表,专门反映粮食直补资金收支情况。有关报表及报送办法另行通知。
三、资金的拨付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区(县)实际工作需要,市财政每年一次或分批次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专户拨付到区(县)财政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二)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按照所辖乡镇应领取的粮食直补资金数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三)市、区(县)农业发展银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资金拨付手续。
(四)区(县)财政部门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也要制定拨付管理办法。
四、资金的兑付
(一)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
1、各乡镇财政所在收到区(县)财政局拨付的粮食直补资金后,根据《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粮食直补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4]16号)和本区(县)粮食直补具体办法,以乡镇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户发放的《北京市粮食直补通知书》作为发放农民直补资金依据,对农民兑付直补资金。
2、各乡镇财政所需在服务大厅开设粮食直补资金窗口,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北京市粮食直补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补贴窗口领取粮食直补资金。
(二)各乡镇财政所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确保粮食直补资金能够准确、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
五、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