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4]491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保障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农民手中,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增以下项目: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对政策性挂帐的利息补贴。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财政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粮食直补部署工作。
(二)各区(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及市农委《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粮食直补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4]16号),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反馈直补工作情况
各区(县)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按时填报“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资金日报表”及“区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粮食直补资金收支日报表”等报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为加强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粮食直补资金”)的管理,确保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