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全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精神文明办、团市委制定了《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市通信管理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广电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精神文明办、团市委 二00四年三月)
2002年以来,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在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使我市网吧经营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势头有所遏制,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网吧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现象仍很突出,擅自设立网吧经营场所的情况仍较普遍,一些网吧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和违规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问题日益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历来高度重视,2004年2月19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了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治理工作,并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